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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园区介绍
园区鸟瞰 园区近照 园区布局图
园区信息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区域:浙江 温州

级别:国家级

地址:浙江,温州,龙湾

联系人:贾先生

电话:18116318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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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量:3253 服务级别:
1992年,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在市区东部经国务院批准设立,成为浙江南部唯一的国家级开发区,开始了在一张白纸上描绘发展蓝图的创业历程。如今,在这块5.11平方公里的区域上集聚了一批电气机械、通讯设备、服装、鞋革、塑料制品等工业企业,经济效益显著,单位面积的投入产出位居全国开发区前列。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于1992年3月16日经国务院批准设立,是浙江南部唯一的国家级开发区。1998年和2000年,省级的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相继设立,使温州开发区形成了“一区三园”联动发展的格局和“三园合一”的管理体制,总规划面积将近40平方公里。

建区以来,温州开发区不断优化投资环境,提高开发建设和对外开放水平,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2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客商前来投资设厂,尤其是民营经济发展异常活跃。到2004年底,累计引进项目1007个,引资168.78亿元,其中外资项目249个,总投资11.42亿美元,合同外资4.08亿美元,实际利用外资1.55亿美元,初步形成了以服装、皮鞋、眼镜、制笔等为主导的温州传统产业和以机电一体化、生物医药等为主导的高新技术产业并存的具有一定区域特色的产业格局,2004年全区实现GDP66.35亿元,工业总产值165.75亿元,财政总收入10.82亿元。综合投资环境指标进入全国国家级开发区20强。

温州高新技术园区是1998年12月18日经浙江省人民政府同意,由浙江省科委批准设立的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坐落在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南面扩展区内,规划面积4.33平方公里。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由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统一管理,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目前,位于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0.5平方公里启动区块已基本开发完毕,首期开发的0.7平方公里起步区正面启动建设。

高新园区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捷,紧邻温州市行政中心区,距火车客运站2公里,距飞机场18公里,距龙湾万吨级码头7公里,甬台温高速公路紧贴高新园区东面而过,高新园区南面毗邻金丽温高速工路,疏港公路、汤家桥路、欧海大道等城市主干贯穿其中,区内辟有大面积公园与道路水系配合形成绿化系统,分别延伸到东南面大罗山景区和西南面湿地风景旅游区,构成天然的绿化和生态系统,是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理想之地。

高新园区创业服务中心坐落于高新园区起步区黄金地段,拥有2万平方米孵化大楼、通用标准厂房以及职工宿舍生产、创业服务设施,为科技企业提供孵化场地、扶持政策、共享服务设施和金融网点、创业基金、市场开拓、人员培训、咨询诊断、信息网络、技术贸易等孵化服务,可减少科技中小型企业创业风险。创业服务中心是高新园区科技成果转化的基地、技术创新的示范点和高新园区支撑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土地信息
区位交通
码头:距龙湾万吨级码头3公里

港口:距杨府山港区3公里 。
优惠政策
1.对年产值首次超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40亿元、50亿元,且年度实缴税收超1000万元的企业,在首次达标后,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400万和500万元的奖励。

2.对亩均税收40万元以上,实施符合产业导向目录、且设备投资达3000万元以上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15%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引进培育龙头项目。进一步明确我区产业发展导向和重点,突出先进装备制造、汽车、现代物流、电子信息、生命健康及传统优势产业等主导产业,对引进有重大带动作用的产业化龙头项目,对符合产业导向的浙商温商回归工业项目,且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或设备投资1亿元以上的,采取重大项目“一事一议”的办法,实行“一企一策”的优惠政策。设立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每年安排2000万元重点培育发展主导产业。

4.鼓励扶持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对获得国家级专利示范(试点)企业、省级专利示范企业、市级专利示范企业、区级专利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补助30万元、8万元、5万元和3万元。

5.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对新认定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中心(研发中心)的,分别给予企业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该条奖励不重复,就高不就低);对新认定省、市级行业公共服务平台的,分别给予企业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省级工业新产品的,给予企业2万元奖励。

6.支持高层次人才引进。对引进的符合服务期规定的国家“千人计划”人才,在落实市里配套政策50万元的基础上,再给予20万元奖励,并给予用人单位30万元奖励;对引进的符合服务期规定的省“千人计划”人才,在落实市里配套政策25万元的基础上,再给予10万元奖励,并给予用人单位15万元奖励。人才公寓分配与企业税收贡献相挂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7.支持众创空间建设。经认定国家、省、市众创空间,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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