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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经济开发区 宁海经济开发区
园区介绍
园区鸟瞰 园区近照 园区布局图
园区信息
宁海经济开发区

区域:浙江 宁波

级别:省级

地址:浙江,宁波,宁海

联系人:贾先生

电话:18116318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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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量:4286 服务级别:
      浙江省宁海经济开发区,于1994年8月人民政府批准为省级经济开发区。开发区紧靠宁海城区,规划开发面积93.28平方公里。

      宁海经济开发区地处浙江东中部沿海、宁波市南部,拥有丰富的土地资源和水资源,境内山清水秀,风光旖旎,为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宁海至宁波市区车程40分钟,宁波-舟山港车程60分钟,宁波国际机场车程50分钟,杭州2小时。杭州湾跨海大桥的建成拉近了宁海与长三角龙头上海的距离,到上海3个小时。

      依托宁海得天独厚的区位优势,以及政府积极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建成十余年来,已日益拥有了完善的产业格局,积累了雄厚的科研与工业实力。尤其是在模具、文具、汽车零部件领域,已经成为“中国模具产业基地”、“中国文具生产基地”、“中国汽车橡胶部件产业基地”,“中国压铸产业基地”。区内供电、供水、通讯、金融等配套设施齐全,已完成开发面积26.91平方公里。

      区内聚集了以模具、文具、汽车零部件、五金机械、灯具、电子电器等六大主导行业为主的企业800余家,已投产的企业有775家,其中来自欧美、东南亚、日本等近30个国家和地区的外资企业261家,吸引外资5.88亿美元。2015年区内投产企业实现工业总产值50.37亿美元,进出口总额15.8亿美元。

      我们一直致力于为投资者提供全程的优质服务,面对世纪之交,全球经济、科技的激烈竞争,我们诚邀优秀的国内外企业,尤其是汽车零部件及模具生产企业前来投资创业,与我们一起抓住机遇,精诚合作。
土地信息
区位交通
宁海至宁波市区车程40分钟,宁波-舟山港车程60分钟,宁波国际机场车程50分钟,杭州2小时。杭州湾跨海大桥的建成拉近了宁海与长三角龙头上海的距离,到上海3个小时。
优惠政策
      1、优化利用外资结构。
      对引进外资项目(包括一产、二产、三产)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奖励。引进单个项目外资注册资金在200万美元以上,且实到外资在100万美元以上的,按实际到位外资的0.5%给予奖励;其中实到外资超过500万美元的大项目,按实际到位外资的1%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对聘任的县级招商代理,根据委托进展情况给予一定的工作经费补贴。

      2、鼓励企业与外资合作。
      在外资并购民营企业时,中方以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实物作为投资的,凡合资合作期限在10年以上、实到外资在100万美元以上的合资合作项目,经评估增值部分缴纳所得税的县地方所得部分奖励给中方企业,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规费,应缴纳的营业税和契税县地方所得部分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对现有建设用地按规定进行改造扩建的(列入城区规划“退二进三”改造范围和规划内近期要改造的用地除外),免缴城建配套费。对股权作价转让,其所得部分又用于在县内再投资工业企业的,享受资产并购企业同等待遇。

      3、加大重大项目支持力度。
      对引进外资或新增投资达到一定额度,且投资强度达到规定要求的重大项目给予奖励。外资实到资本金达到300万美元的,按每100万美元给予人民币25万元奖励;超过300万美元的,每增加100万美元其奖励标准相应递增人民币2万元;2000万美元以上重大项目一事一议。对引进县外内资固定资产投资人民币5000万元,县内现有企业(当年税金入库数超过300万元)新增固定资产投资人民币5000万元的,给予人民币75万元奖励,每增加人民币1500万元,给予外资对应档次同等标准奖励,人民币3.1亿元以上重大项目一事一议;奖励资金经县工业企业协调小组审核,对有土建内容的项目,在其开工时兑现30%,全部结顶时兑现30%,竣工验收后兑现40%(竣工时间不得超过取得用地之日起三年);对技术改造项目待调试运行后一次性兑现。园区内企业由个园区负责兑现,园区外企业由所在乡镇(街道)负责兑现。

      4、优化利用内资结构。
      对引进符合我县产业导向、推进产业结构升级(包括一、三产)的县外内资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奖励,引进县外内资的产业范围参照外资。引进单个内资项目,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且实际到位内资在5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到位内资的0.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大力实施返乡创业工程,鼓励在县外创业的宁海籍人士回乡创业。

      5、加快培育工业总部经济。  
      积极推进企业实施二三产分离,鼓励县内民营企业和引进企业在宁海发展总部经济。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企业加快企业总部建设,对年销售收入10亿元以上且税收5000万元以上或引进、新投入总投资5亿元以上的企业,允许其建设企业总部大楼,建设用地规模为10亩;对销售收入5亿元以上且税收2500万元以上或引进、新投入总投资3亿元以上的企业,允许其建设企业总部大楼,建设用地规模为6亩;对销售收入3亿元以上且税收1500万元以上或引进、新投入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企业,允许其建设企业总部大楼,建设用地规模为3亩。企业总部大楼用地按规划等有关政策规定取得、建造,并给予相当于土地出让净收益的30%奖励。

      6、鼓励引进县外企业。
      对引进符合国家新兴产业导向目录且投资额在500万美元或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县外企业,从其实现销售年度起三年内给予地方财政贡献50%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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